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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
来源:mile米乐首页    发布时间:2025-01-06 15:36:45

内容描述: 年6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店销售的香蕉及杭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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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6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店销售的香蕉及杭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农产品于南昌市某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次香蕉共购进36斤,杭椒(辣椒)共购进36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50.56元,违法来得到的为56.56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及杭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信息、农残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票据,并对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都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对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的有力保护,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2024年7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7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6元、罚款603.1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9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家用电器货架上摆放了7台家用燃气灶,上述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1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涉案货值金额为1031元,销售利润76元,当事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2024年6月18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9元、罚款29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的待销售货架上放有名称为“蕲艾精油暖灸贴”的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注了发明专利申请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经执法人员查询,该专利为在审专利,商品未被授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违法事实。经查,该案货值金额为590元,违法来得到的99元,因当事人未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我局将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教育经营主体知悉自己的行为违法并积极改正,依法依规经营。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营造合法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氛围。

  2024年9月25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永修县某药店购买药品,标价金额32.8元,商家收取了33元。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在该店收银系统查询到该店于2024年8月14日、27日共有三笔订单存在收款额与标价不符的情况。订单编号XS06合计金额25.6元,实收26元;XS07合计金额57.8元,元实收58元;XS18合计金额24.8元,实收25元。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反向抹零”收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遇到合法消费权益受侵害时,可保留消费小票、付款记录等证据,拨打电线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8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母婴用品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母婴用品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舒坦明克立硼罗软膏”后通过自建的微信小程序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588元。我局对该母婴店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8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母婴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买药品时,请着重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请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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